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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1-14当前位置: 首页 >> 再生水知识 >> 再生水杂谈

水没有疆界

 由于水质下降或现有水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水用户之间的竞争有所加剧。而这种不稳定局面在跨越政治疆界的流域表现尤为突出。但经验表明,在许多情况下,共享水源的需要不但没有引起公开冲突,反而能够促进意想不到的合作。
  进行合作的条件事实上已经成熟。世界上有263个流域跨越两个或更多国家的政治疆界。这些流域占地球陆地面积近50%,居民约占世界人口40%,其淡水量估计为全球的60%。 共有145个国家的部分领土在国际流域内,有21个国家全境都在国际流域内。
  由于人口的迅速增长和发展管理不善,导致淡水供水量大为减少,水质退化,这种状况已引起许多国家主要水用户农民、工业和城市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严重紧张。因此,跨国界水资源便具有更加复杂和重要的战略意义。
  个别国家有明显的动机,企图在水资源脱离其政治控制范围之前,占有并利用水资源。现在没有直接的鼓励措施,来维护或保护对国界以外用户的供水。此外人们认为,对水道的所有权和控制,对国家的利益至关重要,其部分原因是,在许多地方,一条河流或一个湖泊是表明一个民族同一性的关键。
  除污染问题之外,下游国家关注的最严重的问题,是用于供水、灌溉、水力发电或控制洪水的大坝或分水渠,可能会减少流入下游国家和抵达大海的水量,从而影响沿途的生态系统。为满足所有需求而在管理方面所作的努力,已经致使恒河和科罗拉多河等一些大河的河水,在一年中的某些时间不再流入大海。至于科罗拉多河,它的水量几乎全被占有和利用,使土地遭受严重的环境后果,并切断了流入海洋的养分,造成鱼类数量锐减。
  学习共享
  尽管问题复杂,但记录表明,水亊争端事件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过去50年以来,诉诸暴力的严重争端只有37起,相比之下,现已签署的条约已达150项。各国都很重视这些协定,因为它们使涉及水问题的国际关系变得更加稳定并更具有可预测性。事实上,国际水亊条约的历史可追溯到公元前2500年,当时,两个苏美尔城市拉加什和乌玛周密制定了一项结束有关底格里斯河的水亊争端的协定,这一协定常被称作有史以来的第一项条约。自那时起已签署了大量水事条约。粮食及农业组织指出,自公元805年以来,签订的与国际水资源有关的水事条约超过了3600项。其中大部分涉及航运和边界划分问题。上一世纪中谈判和订立条约的重点,已经从航运转向水资源的利用、发展、保护和养护。
  甚至在势不两立的的仇敌之间也已经开始就水共享问题商讨法律协定,即使在其他问题上持续冲突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柬埔寨、老挝、泰国和越南在联合国支持下,自1957年以来一直得以在湄公河委员会(前称湄公委员会)的框架内开展合作,即使在整个越南战争期间也开展了技术交流。自1955年以来,以色列和约旦在美国参与下,就约旦河共享问题定期举行会谈,即使在最近之前它们在法律意义上一直处于战争状态期间也是如此。在世界银行支持下成立的印度河委员会,在经历了印度与巴基斯坦的两次战争后依然存在。尼罗河流域是1.6亿人口的生息之地,有10个国家共享这一流域。1999年2月商定了关于尼罗河流域的框架,以此促进公平利用共同的水资源并从中获利,从而与该地区的贫困作斗争,并刺激经济发展。这项在世界银行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支持下发起的倡议,是在一项永久性框架出台之前的过渡安排。九个尼罗河流域国家已商定了一项建立类似伙伴关系的框架。
  这些实例反映了国际水资源合作的两个重要要素:需要一个机构来切实制定一种长期的参与进程;以及有资金雄厚的得到所有各方信任的第三方的支持。讨论过程往往需要时间——印度河协定花费了10年时间;刚果河协定用了30年时间;约旦河协定则花费了40年时间,这是因为需要建立信任,还需要所涉各国对这一进程拥有当家作主的观念。由于这种进程常常是漫长的,因此财政支持至关重要。尽管这个问题很重要,但捐助方的捐款仅占对共享水流域管理的总援助的一小部分。
  还需做出更多的努力
  已经签署的3600多项协定和条约,其本身就是一项成就,但是对它们作进一步的审视,可以发现存在着严重的不足之处。现在需要的是切合实际的监测条款、执行机制和具体的处理水流量变化和需求变化的水分配条款。
  1997 年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是一项专门以共享水资源为中心内容的国际文书。它制定了两项关键原则,以指导各国共享水道的行为:“公平合理的使用”和对邻国“不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然而,必须由各国自己来明确阐明这些术语在其流域中的含义。现在只有12个国家批准了这项《公约》,而《公约》需要得到35个国家的批准方可生效。
        一些专家一致认为,国际性水道协定必须更加具体,必须提出执行已制定条约的措施,并纳入一旦发生争端时解决冲突的完整机制。要更好地合作,还需要确定明确而灵活的水分配办法和水质标准,同时考虑到水文情态、流域动态变化和社会价值。最后,国际水道发展也许需要某些补偿机制,例如为水权转让付费。
原文转自:http://www.un.org/chinese/waterforlifedecade/border.html